广西自治区 关于我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为了完善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配套措施,加快我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步伐,现就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问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除实行和比照实行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所有工人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均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事业单位中的教师、医生、科研人员暂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待实行公务员制度后或今后全国有统一的规定再执行。

 

二、关于企业合同制工人实行15%的工资性补贴问题。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企业的全体职工均可享受工资性补贴,但补贴不再发给个人,可根据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按标准工资15%内报同级劳动部门酌情增核工资总额,由企业自主分配(上述指标均按1994年底的实际数作为计算基数)。1996年10月1日以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则不再增核工资总额。

 

三、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在实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检时,要把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列为一项内容来把关,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凭劳动行政部门出具劳动合同签证证明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证明书时,不得收取办证费用。

 

各地在执行劳动合同制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反映。


发布:199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