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劳社函字〔1999〕45号


乌鲁木齐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规定主要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考虑到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一段(十年以上)时间后,其年龄、家庭及健康状况会有很大变化,必须给劳动者再次就业带来一定困难,故规定用人单位在与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要尊重劳动者提出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78号)第十六条,也是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对男满50周岁或续工龄满25年、女满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0年的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此规定只适用于有一定年龄和工龄的劳动者,与《劳动法》第二十条并不矛盾,只是在此规定基础上对年岁较大的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力做了具体规定,因此,在处理有关续订劳动合同争议案时,如果劳动者条件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的,就应当依照该办法进行处理。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