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劳力字〔1996〕6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新政发[1995]3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也要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政发[1995]3号文件精神,确保自治区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要在一九九六年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要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二、各用人单位要统一使用自治区劳动厅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要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关系,并可根据国家、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就劳动关系方面的有关问题订立协商条款,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6-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