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市人计发〔2011〕18号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发放范围

 

全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具体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我市城市居民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发放标准

 

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该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资金来源

 

(一)参加市、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领取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暂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同级财政将资金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市、区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领取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含我市辖区内中央、部属、省属企业参加省、市、区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暂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省财政将资金下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在职人员(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补助金由所在企业承担。

 

(四)上述范围以外的我市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与区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如下:市财政对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和沣渭新区按4︰6的比例分担;市财政对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户县、周至县、蓝田县按6︰4的比例分担。

 

四、发放程序及渠道

 

(一)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发放对象的人员

 

参加市、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审批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填写《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4),经主管委、办、局同意后,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备案,由本单位负责发放。

 

参加市、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审批表》(附件1),由单位审核并填写《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4),经主管委、办、局同意后,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备案,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未参加市、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审批表》(附件1),由单位审核并填写《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4),经主管委、办、局同意后,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备案,由本单位负责发放。

 

(二)企业列入发放对象的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手续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西安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审批表》(附件2),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其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原发证机关无法出据证明意见时,由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对其生育状况进行走访摸底);确认身份无误后,由单位填写《西安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5),统一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备案,由本单位负责发放。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西安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审批表》(附件2),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其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原发证机关无法出据证明意见时,由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对其生育状况进行走访摸底);确认身份无误后,由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填写《西安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5),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对应的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备案,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我市城市居民

 

由本人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西安市其他城市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审批表》(附件3),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其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原发证机关无法出据证明意见时,由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对其生育状况进行走访摸底);确认身份无误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报乡镇街办审核并填写《西安市其他城市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6),统一报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备案;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付,户籍地乡镇街办负责发放。

 

五、要求

 

(一)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市级各部门、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务于2011年7月1日前完成2009年和2010年的补助金发放工作,并将《西安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7)报市人口计生委。今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汇总情况报市人口计生委,由市人口计生委将汇总情况反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并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按比例承担的辖区内城市居民中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补助金)。市财政按照各区县上年度发放人数、金额及负担比例,将资金拨付区县财政,确保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认真把好审核发放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其所在单位或户籍地乡镇街办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及时做好被发放对象增减核对工作,每年末公示人员增减情况。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补助金发放政策的区县或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拟申请享受补助金待遇的独生子女父母,应向审核发放单位如实反映本人情况。对采取各种虚假手段获取补助金的,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补助金外,视其情节轻重,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六、其他

 

已退休并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人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按以下办法衔接:

 

1、截止2009年6月30日,符合《条例》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部分停止执行,从2009年7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2、截止2009年6月30日未达到《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原已享受的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政策的继续执行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到达《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下月起,原享受部分停发,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停止执行。

 

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11年3月15日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