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规程》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1〕26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

 

根据《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全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的业务经办流程,制定了《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反映。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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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的业务经办流程,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及《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服务规程。

 

第二条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包括社会保障卡申领、制作、发放、启用、银行账户激活、应用状态查询、信息变更、密码修改与重置、挂失与解挂、补领换领换发、注销等。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和监督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以下简称省一卡通中心)具体负责省本级和指导市县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业务经办工作。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和监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市县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一卡通机构)负责本市县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业务经办工作。

 

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功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社会保障卡申领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对象包括:

 

(一)本省户籍人员;

 

(二)持有本省居住证人员;

 

(三)持有本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人员;

 

(四)参加本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国公民;

 

(五)本省学生(含高校、中职、中小学、幼儿园学生);

 

(六)经本省人才部门认定的各类人才;

 

(七)领取本省财政惠民补贴人员;

 

(八)老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符合本省优待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

 

(九)其他享有本省公共服务权益的人员。

 

以上社会保障卡申领对象的认定方式,原则上以各职能部门提供的认定数据为准。认定数据尚未共享的,由申领人凭相关合法有效证件予以证明。

 

第五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护照(港澳台护照除外)等。

 

(一)中国公民:原则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港澳台居民应优先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提供中国护照。

 

(二)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

 

第六条 社会保障号码在全国范围内每人唯一。

 

具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中国公民,其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其社会保障号码按照全国统一规则编制(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详见附件1)。

 

第七条 中国公民(含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的社会保障卡登记的姓名采用与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一致的汉字表示,没有汉字姓名的可用英文表示。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其姓名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登记的姓名;未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其姓名采用与护照登记一致的姓名表示。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相片标准采用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标准(GA461-2004)。

 

具体要求:本人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头部占相片尺寸的2/3,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应配戴眼镜且无反光,白色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纸质版相片尺寸为32mm×26mm,电子版相片尺寸为358×441像素(宽358像素×高441像素,DPI分辨率须达到350以上)。

 

7周岁以下的申领人可不提供相片,其社会保障卡的相片区域空置。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方式分为本人申领和代办申领。社会保障卡代办申领包括以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居(村)委会、街道社区网格等代办单位(以下统称代办单位)批量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办理形式分为网点申领和网上申领。

 

网点申领是指申领人或代办单位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申领社会保障卡的行为。

 

网上申领是指申领人通过海南省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海南一卡通APP、合作金融机构网上渠道等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线上申领社会保障卡的行为。网上申领仅适合于本人申领方式。

 

第一节 本人申领

 

第十一条 申领人本人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窗口申领社会保障卡流程:

 

(一)申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相片自行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申领时可申请邮寄方式领卡。

 

(二)工作人员核对申领人身份证件的有效性,根据申领人提供的信息,通过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卡管系统)进行实名身份认证核查。

 

(三)实名身份认证核查通过后,再通过卡管系统进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预开户核查。预开户核查成功的,工作人员当场为其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预开户核查失败的,工作人员应将失败原因告知申领人,并引导申领人到公安部门或合作金融机构核实个人身份信息。

 

(四)预开户核查成功的,工作人员在卡管系统中录入申领人信息,打印《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以下简称《申领登记表》,详见附件2)交由申领人。申领人补充完善手机号码、相片、职业、通讯地址等相关信息,粘贴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实信息无误后签名确认。工作人员审核《申领登记表》是否填写正确,核实无误后,加盖社会保障卡业务专用章。

 

(五)工作人员打印《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申领受理单》给申领人,告知申领人于30个工作日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申领网点领卡。

 

第十二条 申领人通过人工即时制卡窗口申领的,工作人员完成《申领登记表》信息审核后,在卡管系统录入申领人填写的手机号码、证件有效期、职业、通讯地址等信息,上传相片、《申领登记表》扫描件,生成制卡批次并制卡(具体流程详见第三章社会保障卡制卡)。制卡完成后,工作人员现场将社会保障卡发放给申领人,由申领人核实卡面信息,并在《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个人发放回执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申领人通过自助即时制卡设备申领的,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在自助即时制卡设备读取个人身份信息,完善手机号码、职业、通讯地址等信息,经人脸识别通过后进行制卡,现场领卡。自助即时制卡设备自动生成《申领登记表》存档。自助即时制卡设备仅支持持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本人申领。

 

第十四条 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线上申领社会保障卡的,由申领人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个人标准相片,完善手机号码、职业、通讯地址等信息,选择领卡网点或邮寄方式领卡。经市县一卡通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制卡,待制卡完成后,通知申领人领卡。

 

第二节 代办申领

 

第十五条 市县一卡通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批量办理信息审核工作。根据代办单位提供的批量办理人员信息,由市县一卡通机构打印《申领登记表》或向省一卡通中心提交申请批量打印《申领登记表》。

 

市县一卡通机构向省一卡通中心提交批量采集制卡申请时,应提供相应封装数据(包括单位名称、姓名、证件号码等)。

 

第十六条 省一卡通中心负责将市县一卡通机构提交的批量制卡数据移交至信息采集服务商(以下简称采集商)完成数据整理,并批量生成《申领登记表》。

 

市县一卡通机构可通过内部文件交换系统下载《申领登记表》后自行打印,或通过采集商打印封装《申领登记表》。

 

第十七条 市县一卡通机构应对《申领登记表》进行分类,逐级移交代办单位。代办单位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市县一卡通机构领取《申领登记表》,市县一卡通机构就《申领登记表》填写规范要求、回收时间等提出要求,告知代办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制卡周期为30个工作日,双方清点无误后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代办单位组织申领人确认《申领登记表》中姓名、证件号码等个人关键信息,补充手机号码、相片、职业、通讯地址等信息,并粘贴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姓名或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有误的,需在相应位置修改。《申领登记表》中缺失身份证件信息和相片的,需粘贴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相片。申领人信息填写完成并核实无误后,由申领人签名确认《申领登记表》。

 

代办单位应按照《申领登记表》填写规范,整理回收所有《申领登记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移交市县一卡通机构。

 

第十九条 市县一卡通机构审核代办单位移交的《申领登记表》,对身份证件信息、相片、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对于要素不齐全或有误的《申领登记表》,退回代办单位组织申领人重新填写;审核通过的,加盖社会保障卡业务章,并按照《申领登记表》扫描标准,扫描上传《申领登记表》至内部文件交换系统。

 

市县一卡通机构应按照档案标准,对《申领登记表》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采集商根据市县一卡通机构提交的《申领登记表》,按规范标准进行处理,形成符合制作社会保障卡的电子数据提交卡管系统,并将处理结果(成功数据和问题数据)反馈至市县一卡通机构。市县一卡通机构根据采集商反馈的问题数据,联系申领人进行二次采集,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采集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银行开户失败、相片不符合制卡标准等情况,导致申领社会保障卡不成功的,市县一卡通机构应及时告知申领人失败原因和处理方式,做好后续申领跟踪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申领社会保障卡须由监护人代办。监护人应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关系证明办理,也可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签署《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3)。

 

行动不便或居住外地的人员,可委托他人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委托代理人应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关系证明或委托书办理,也可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签署《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告知承诺书》。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制卡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制卡方式包括卡商制卡、本地制卡、即时制卡三种方式。卡商制卡、本地制卡适用于批量申领或个人申领,本地制卡和即时制卡适用于个人申领。

 

卡商制卡是指市县一卡通机构统一回收申领人《申领登记表》,交由采集商批量处理制卡数据,由省一卡通中心统一制卡。省一卡通中心会同合作金融机构批量开通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与银行账户应用功能,并将已开立账户的数据统一发至制卡商进行批量制卡。

 

本地制卡是指市县一卡通机构明确某一服务网点作为本地制卡的受理中心(以下统称市县本地制卡中心),负责办理市县非即时制卡服务网点、网上服务平台受理的申领和补换制卡业务。

 

即时制卡是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受理社会保障卡申领、补换手续,当场制作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提供“立等可取”服务。

 

第二十四条 卡商制卡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采集商将市县一卡通机构移交的《申领登记表》批量处理后,将社会保障卡申领数据提交至卡管系统。

 

(二)省一卡通中心制定制卡批次,并将申领数据提交合作金融机构批量开立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省一卡通中心和合作金融机构分别将社会保障卡批量开户成功数据发送至制卡商,由制卡商进行批量制卡。

 

第二十五条 本地制卡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由合作金融机构预定不包含个人信息的预制卡、空白卡,并存放至市县本地制卡中心。

 

(二)市县本地制卡中心根据社会保障卡制卡服务网点、网上服务平台、非即时制卡网点提交的新申领或补换卡数据,通过本地制卡设备制作社会保障卡。

 

(三)市县本地制卡中心实行专人负责社会保障卡制卡、封装、管理以及移交等工作,及时将已封装好的社会保障卡移交至服务网点,由服务网点负责将卡片发放至持卡人。

 

第四章 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二十六条 卡商完成制卡后,将卡片邮寄到市县一卡通机构,市县一卡通机构应在视频监控下对卡片进行清点登记,清点无误后,将社会保障卡保管在装有视频监控的安全库房保险柜中。

 

第二十七条 制卡完成后,市县一卡通机构或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应及时通知申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领卡。

 

网点发放适用于代办申领、个人申领。上门发放适用于代办单位申领人数较多,或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发放社会保障卡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网点发放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申领人自申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或接到领卡通知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原申领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

 

(二)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应核实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后,发放其个人的社会保障卡。

 

(三)申领人确认卡面信息无误后,在《海南省社会保障卡发放回执清单》签字并领取社会保障卡。

 

(四)社会保障卡发放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在卡管系统登记发放信息。

 

(五)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应在发放时同步激活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上门发放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市县一卡通机构或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与代办单位、申领人约定上门发放时间,联合合作金融机构上门发放社会保障卡。

 

(二)代办单位应就约定上门发放的时间组织申领人领取社会保障卡。

 

(三)申领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领取社会保障卡,确认卡面信息无误后,在《海南省社会保障卡发放回执清单》签字并领取社会保障卡。

 

(四)市县一卡通机构应实时在卡管系统记录社会保障卡发放情况。

 

(五)上门发放原则上应同步激活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第三十条 因外出务工、工作调整、更换就读学校、联系信息有误等原因,申领人无法在代办单位领取社会保障卡的,代办单位、市县一卡通机构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领人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卡。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他人领取社会保障卡的,代理人应持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关系证明或委托书办理,经工作人员与委托人核实委托情况后,办理领取社会保障卡手续。申领人无法通过电话等方式核实委托情况的,代理人可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代领社会保障卡,签署《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告知承诺书》,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发放社会保障卡,并在卡管系统记录代理领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县一卡通机构应加强库存卡管理,定期清理超过六个月尚未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对于因死亡、不再享受我省公共服务权益等情况无法发放社会保障卡且银行账户无余额的,市县一卡通机构应联合合作金融机构及时注销。

 

第三十三条 市县一卡通机构要加强内控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卡卡片物流到货签收、保管、发放等经办服务环节。对于已发放但银行账户未激活的社会保障卡,应通过电话回访等方式,排查是否存在违规代持、冒领社会保障卡等情况。

 

第五章 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申领实体社会保障卡后,可通过海南一卡通APP等官方渠道完成实名、实卡、实人认证后,申领电子社会保障卡。

 

持有电子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可通过“亲情服务”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家庭成员代领电子社会保障卡。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的实体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为注销、锁定等异常状态时,不能申领电子社会保障卡。

 

第三十六条 领取实体社会保障卡后,全国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将为持卡人同步生成电子社会保障卡,并发放至海南一卡通APP等同步申领渠道,持卡人实名注册并登陆后,即可正常使用电子社会保障卡。

 

第六章 社会保障卡启用激活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启用激活分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启用、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第三十八条 申领人领卡后,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自动启用,无需办理启用手续;为保障持卡人权益,防止冒领、盗领银行账户资金,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处于未激活状态,需要办理激活手续。

 

第三十九条 领取社会保障卡时,没有同步激活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办理银行账户激活。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后,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方可使用。

 

第四十条 持卡人因行动不便、不在本省居住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到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手续的,可按照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委托他人办理。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原则上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具体代理要求按照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于领卡人数较多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居(村)委会、街道社区网格,或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可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提供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上门激活服务。

 

第四十二条 省内跨市县、跨省用卡时,持卡人可到所在地的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或通过规定方式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手续。

 

第七章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第四十三条 持卡人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查询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状态,也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查询。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手续即时办结。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状态查询须通过合作金融机构查询。

 

第八章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是指持卡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职业等非关键信息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情形。持卡人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自助终端等方式办理信息变更业务,也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填写《海南省社会保障卡非关键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4),经工作人员核实后在卡管系统进行办理。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手续即时办结。

 

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持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工作人员与委托人核实委托情况后进行办理。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信息变更须至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办理。

 

第九章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设有一卡通应用功能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我省暂不启用一卡通应用功能密码。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密码的管理,遵循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电子社会保障卡开通支付功能时需设置密码,可与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密码不同。

 

外省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会保障卡至市县一卡通机构公布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密码修改或重置手续。

 

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可通过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手机银行、自助终端、ATM/CRS等渠道,修改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密码。因密码遗忘、多次连续输入错误密码等原因造成锁卡的,持卡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进行密码解锁或密码重置。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密码修改与重置手续即时办结。

 

第四十七条 持卡人可通过电子社会保障卡线上渠道,修改、重置电子社会保障卡的密码。电子社会保障卡线上渠道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查询。

 

第十章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第四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遗失、被盗的,持卡人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卡挂失手续,避免个人权益和银行账户资金受到侵害。社会保障卡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人可选择先行办理临时挂失,再办理正式挂失,也可直接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第四十九条 持卡人可通过全省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海南省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网上服务平台、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合作金融机构客服热线等任意一方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即可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和银行账户联动挂失。临时挂失即时生效,原卡处于锁定状态停止使用,原电子社会保障卡经持卡人授权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五十条 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有效期可选择15天或长期。持卡人选择临时挂失有效期为15天的,临时挂失生效满15天后,持卡人未办理正式挂失手续的,社会保障卡将自动解挂,恢复正常状态。临时挂失有效期为长期的,须由持卡人办理解除挂失后,方可解除该卡的挂失状态,恢复正常使用。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在办理临时挂失且未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前,如找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可通过市县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机构、海南省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网上服务平台办理解除一卡通应用功能临时挂失手续,单独恢复一卡通应用功能状态,银行账户仍处于临时挂失状态。持卡人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已挂失的社会保障卡至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办理解除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手续,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银行账户的联动解挂,解除挂失即时生效。

 

第五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自助终端或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并缴纳挂失手续费(由合作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收取)。

 

(二)持卡人需提供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办理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手续。

 

(三)正式挂失即时生效,实时冻结该卡的一卡通应用和银行账户功能。原实体社会保障卡停止使用,原电子社会保障卡经持卡人授权后可以继续使用。

 

(四)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同时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补领手续。

 

(五)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正式挂失手续仅支持至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临柜办理,不支持自助办理或网上办理。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已办理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但未办理社会保障卡补领手续,找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已挂失的社会保障卡至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解挂手续。持卡人已办理正式挂失且完成补领手续的,不支持办理社会保障卡解挂手续。

 

第十一章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第五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补领应遵循以下流程:

 

社会保障卡遗失、被盗的,持卡人在办理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障卡补领手续。合作金融机构或网上服务平台审核持卡人的身份信息无误后受理社会保障卡补领手续。补领社会保障卡的,原卡自受理社会保障卡补领申请之时即时注销生效。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卡人应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一)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的;

 

(二)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无法辨识的;

 

(三)社会保障卡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正常读写的;

 

(四)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相片等卡面信息变更的;

 

(五)社会保障卡升级换代的;

 

(六)因个人用卡需求主动申请换领的;

 

(七)其他情形需要换领社会保障卡的。

 

第五十六条 换领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应按以下规定申请办理:

 

(一)发生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持卡人应在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前,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或至市县一卡通机构提交本人近期标准相片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障卡换领手续。

 

(二)发生第五十五条第(四)款情形的,因个人关键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社会保障号码等)变更的,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出具的居民户口簿等身份信息变更材料,到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换领手续。

 

(三)发生第五十五条第(一)(四)款以外其他情形的,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障卡换领手续。

 

持卡人在办理换领手续可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或邮寄方式领卡。

 

第五十七条 持卡人相貌与卡面照片发生显著变化或未成年人年满七周岁的,应当换领印有近期相片的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或至市县一卡通机构提交标准相片,经审核通过后办理社会保障卡换领手续。

 

第五十八条 非持卡人本人原因造成的社会保障卡卡面个人信息项目印刷错误的,市县一卡通机构应当及时换发社会保障卡。

 

持卡人本人原因造成的社会保障卡卡面个人信息项目印刷错误的,持卡人应通过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参照社会保障卡换领手续办理换发手续。

 

第五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手续的,于15个工作日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并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手续。

 

持卡人也可选择通过即时制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手续。

 

第六十条 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第二代社会保障卡更换为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免收工本费。除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款的换领、换发情形免收工本费外,其他情形的补领、换领、换发由合作金融机构按照银行卡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免收工本费。

 

第十二章 社会保障卡注销

 

第六十一条 持卡人因死亡等原因,需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

 

社会保障卡注销包括一卡通应用功能注销和银行账户注销。

 

第六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注销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其他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户口注销凭证等),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或市县一卡通机构填写《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注销申请单》办理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注销。社会保障卡注销所需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凭证、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代理人可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签署《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注销业务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5)后,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注销手续。市县一卡通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材料后,在卡管系统注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

 

(二)代理人办理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注销手续后,应及时通过社会保障卡完成相关补贴待遇的领取。在办理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注销后的180日内,代理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社会保障卡及其他材料到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注销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通过系统确认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为注销状态,受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注销手续,回收并销毁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非注销状态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注销。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相关经办流程,按照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启用、银行账户激活、应用状态查询、信息变更、密码修改与重置、挂失与解挂、补领换领换发、注销等事项“全省通办”。

 

社会保障卡申领、启用、补领换领换发、临时挂失、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等事项“跨省通办”。

 

第六十五条 本规程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202号)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台港澳居民等人群在琼申领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6〕2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 1.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docx
  2. 2.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docx
  3. 3.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告知承诺书.docx
  4. 4.海南省社会保障卡非关键信息变更申请表.docx
  5. 5.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注销业务告知承诺书.docx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