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东莞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失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2022年1月1日起,按照东莞最低工资标准测算,一年缴纳失业保险费228元,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领取1710元失业保险金,同时可享受求职补贴、代缴基本医疗费等失业保险待遇。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政策规定吧!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遵循自愿的原则

 

根据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省从业的下列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平台或机构等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此外,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遵循自愿的原则。其中,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可在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人就业所在市参加失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需办理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不实施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退费。

 

二、申报的缴费基数需高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收入高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失业保险原则上以其参保前灵活就业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当前标准为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后每年7月申报一次缴费基数,申报后本年7月至次年6月按该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首次参保时灵活就业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就业月数的平均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三、停止参保需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

 

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停止参保时,应当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重新就业的,可按规定再次参加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累积计算。

 

停止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参保的,参照首次参加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若停保和重新参保时间在同一社会保险年度的,可不重新申报缴费基数。

 

四、参保人享受失业待遇需符合一定条件

 

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失业的,可以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含省外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一是失业前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的,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因疫情等非因本人意愿原因被要求停产停业1个月及以上的;或者执照(许可证)被市场监管部门暂扣不少于30天或者吊销、注销的;所依托的灵活就业平台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破产或停业整顿的;所依托的灵活就业平台单位不再提供灵活就业岗位的;依托平台单位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被平台单位暂停服务资格连续30天及以上的;参保人因病或因伤无法从事灵活就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因不可抗力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情形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业需求的。


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