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 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盐医保发〔2021〕92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完善参保政策,改进参保服务,优化参保结构,提高参保质量,根据《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段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自谋(自由)职业者、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单独选择参加职工医保。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按每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布的标准执行,缴费比例在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包含生育保险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并按规定建立并划拨个人账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待遇享受

 

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从参保缴费到账当月起算,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未按时足额缴费)或关系转移接续未超过3个月,按规定补缴(补足)期间费用并续保的,视作连续参保,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予以报销;超过3个月重新缴费或办理转入并续保的,从到账当月起算,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待遇的人员转换参加职工医保的,按规定缴费到账后,3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居民医保规定予以报销,在职工医保基金中列支,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3个月后享受我市职工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不再将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前置条件。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未达规定年限的,可以不受法定劳动年龄限制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或按我市规定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对非本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的缴费年限需达到我市规定年限。

 

四、转保折算

 

法定劳动年龄段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首次参加职工医保时,可进行转保折算。在转保时将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参保年限(以学生儿童和大学生身份参加居民医保的年限除外),按照每参加1年居民医保折抵3个月职工医保参保年限进行折算,经过折算的年限作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居民医保参保年限,从2018年我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起算。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医疗保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确保让参保人员获得更加满意的服务,进一步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持续推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部门职责,依法落实参保。医疗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对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强化职工医保法定参保约束力。对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通过压实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规范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保障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健全数据共享,提高参保质量。医疗保障部门要全面建成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库,健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的参保登记和缴费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利用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实时核对功能,及时查询参保人缴费状态,联合税务部门完善参保缴费服务,避免重复参保缴费。组织未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四)优化经办流程,拓展缴费方式。医疗保障部门要落实好《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会同税务部门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和缴费流程、办理时限,完善转保服务事项流程,及时共享转保人员的参保信息和补差补缴数据,做好转保人员居民医保停保与职工医保参保的衔接。拓展多样化参保缴费渠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线上缴费渠道,银行协议扣款或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扣款,银联POS机等自助终端,经办窗口等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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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