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人社规〔2021〕7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中国社科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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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评价制度,根据国家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及人社部、中国社科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完善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特点的职称评价制度,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推动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始终坚持党对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领导和为人民做学问的研究立场,按照突出政治方向、创新能力和实际贡献的要求,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在认识世界、把握规律、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

 

——坚持尊重规律、科学评价。尊重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学术质量、社会影响、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改变重“量”轻“质”状态和成果功利化导向,构建符合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特点,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分类评价体系。

 

——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针对当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存在的分类和标准单一问题,精准发力,分类施策,务求实效,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形成有利于“出大师、出精品”的科研环境,营造风清气正、互学互鉴、积极向上的学术氛围。

 

二、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确定的改革任务,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衔接培养使用、优化管理服务,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的职称制度。

 

(一)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注重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相统一,重点考察科研人员的政治立场、学术导向、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坚守道德底线,倡导诚实守信,强化社会责任,实行学术不端行为“一票否决制”。

 

2.坚持创新和质量导向。更加注重考察科研人员的专业性和创造性,以科研能力、理论创新、学术水平、业绩贡献等为重点,把发现新问题、运用新方法、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形成新对策、取得新效益等情况作为衡量成果质量的主要内容,努力营造“文章不写半句空”的良好科研氛围。

 

3.实行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对适宜量化的评价指标进行合理量化,定性评价体现导向性、专业性。注重评价论文、著作的质量水平,改变简单以刊物、出版社等级等判定成果质量、评价人才的做法。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结合实际建立内部评价指标体系,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4.推行代表作制度。注重评价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代表作应在本研究领域内处于领先水平,具有较大影响力或产生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可以是论文、著作等公开发表出版的成果,也可以是理论文章、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等形式。严格实行代表作审核制度,落实回避制度,保障代表作评价的公信力。

 

5.实施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基础研究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人员以及同时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人员区别不同岗位、不同特点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标准。推行等效评价制,发表于中央主要媒体并产生重要影响的理论文章,以及为重要决策所采纳的建言献策成果,与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著作具有同等效力。

 

6.实行全省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制定《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高等院校、社科院所等具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在不低于全省评价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标准。

 

(二)创新评价机制

 

7.丰富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针对不同类型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综合采用个人总结、述职、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研究员职称评审一般应采用专家评议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对决策咨询类成果、委托项目成果,可将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意见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

 

8.向优秀人才和基层一线倾斜。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突破、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直接申报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鼓励和支持自主评审单位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破格评价。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

 

9.强化同行专家评价。牢牢把握高等院校、社科院所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主阵地,发挥同行专家在职称评审中的作用,吸收学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进入评审委员会。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委会中,单位外部专家应占有一定比例。加强评委会建设和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肃评审纪律,保证评审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衔接评价与使用

 

10.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用人单位应当结合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将职称评价结果作为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制度与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有机衔接。高等院校、社科院所等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并通过竞争上岗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

 

11.促进人才有序流动。省属高等院校、社科院所等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可研究制定引进人才的职称认定办法,进一步规范人才流动中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关系。对引进的党政机关、企业等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其研究工作经历和业绩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民间智库及自由职业研究人员职称评审通道。

 

(四)改进管理与服务

 

12.规范自主评审。在此前省属高等院校、社科院所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实行自评直聘的基础上,逐步探索赋予其他哲学社会科学人才智力密集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权限。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职称评审结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13.强化服务监管。严格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查询,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证明材料,简化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压实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推荐审核和把关职责,严格执行评审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将改革作为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做好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主管职责,按规定做好评审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改革顺利推进。

 

(二)稳步审慎实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和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统一部署,制定方案、细化措施,积极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标准完善等各方面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高等院校、社科院所要将制定本单位标准作为重中之重,充分体现分类评价和业绩成果导向。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统筹把握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宣传和思想引导,充分调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全员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动改革,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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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中国社科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及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理论等8个专业类别,并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初级)、助理研究员(中级)、副研究员(副高级)和研究员(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

 

二、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做学问,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

 

三、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

 

四、具备从事科研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语言能力。

 

五、具备从事科研工作必需的身心条件。

 

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七、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师德高尚、关爱学生,善于将专业研究成果运用到教学中,教学效果优良。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八条 学历与资历

 

一、研究实习员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二、助理研究员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三、副研究员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四、研究员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研究实习员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科研工作基本方法,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科研工作。

 

二、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并完成1篇以上论文或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助理研究员

 

一、对某一学科或特定领域具有较为系统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前沿发展动态,掌握科研工作的方法,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二、掌握本学科主要研究方法,能够独立发表论文或撰写研究报告,参与本学科相关领域的课题或项目研究,做出一定成果。

 

三、学术和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作为独立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2篇。

 

(二)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前2名)。

 

(三)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被核心期刊转载、转摘,或被引用1次(不含本人发表成果自行引用)。

 

(四)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前5名),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学会课题1项(前2名);其中,课题验收结论为“优秀”或“良好”等次的,个人排名放宽2个位次。

 

(五)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级以上学会二等奖以上1项(前3名)。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与完成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被市(厅)级以上单位或县(区)党委政府采纳,或获得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七)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科研成果在本专业全国性或全省性学术会议、市(地)级以上行业性会议上公开交流或被会议论文集收录。

 

(八)参与完成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被市(地)党委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上报或转发1项,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决策参考价值。

 

第十二条 副研究员

 

一、科研能力较强,具有较扎实的学术功底和较丰富的学术积累,作为学术骨干,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二、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具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完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代表性成果:

 

(一)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作为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本不少于15万字的学术专著,或作为第一译者出版不少于20万字学术译著,或作为主编(执行主编)参与完成并出版不少于20万字的学术性著作,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研究,成果学术水平较高,在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二)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与完成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被市(厅)级以上单位或市(地)党委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采纳,或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或市(地)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前5名),经评审委员会鉴定,研究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决策参考价值。

 

四、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科研成果被重要理论文摘或核心期刊转载、转摘1次,或被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引用1次(不含本人发表成果自行引用)。

 

(二)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前5名),或参与完成市(厅)级课题2项(前2名),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学会课题2项(第1名);其中,课题验收结论为“优秀”或“良好”等次的,个人排名放宽2个位次。

 

(三)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1项(前3名),或获得省级以上学会二等奖以上2项(第1名)。

 

(四)参与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编入中、省直单位编印的决策咨询专刊专报1项(前2名)。

 

(五)独立完成在本专业全省性、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公开宣读或报告的学术研究成果1项,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在省(部)级以上行业性会议上交流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1项,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学术价值,或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决策参考价值。

 

第十三条 研究员

 

一、科研能力强,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作为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

 

二、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研究课题,具有指导或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完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代表性成果:

 

(一)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作为独立作者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不少于15万字的专业学术专著,或作为第一译者出版不少于20万字专业学术译著,或作为主编(执行主编)参与完成并出版不少于20万字的学术性著作,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开创性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成果学术水平和质量高,在促进本学科发展和推动理论创新、文明传承、学科建设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二)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纳,或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前2名),经评审委员会鉴定,研究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

 

四、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科研成果被重要理论文摘转载、转摘2次,或被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引用2次(不含本人发表成果自行引用)。

 

(二)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1项(前2名),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项目课题2项(第1名);其中,课题验收结论为“优秀”或“良好”等次的,个人排名放宽2个位次。

 

(三)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以上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2项(第1名),或获得省级以上学会一等奖2项(第1名)。

 

(四)参与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编入中、省直单位编印的决策咨询专刊专报2项(前2名)。

 

(五)独立完成在本专业全省性、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公开宣读或报告的学术研究成果2项,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在省(部)级以上行业性会议上交流的应用对策成果2项,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在学术理论研究方面作出重要贡献,或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五条 所有业绩成果均为本专业领域内,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公开发表”是指在具有ISSN或CN刊号的期刊报纸、网络连续性出版物上发表论文或理论文章,不包括对科研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以及书评、点评等文章。本标准中“出版”是指著作取得ISBN统一纸质书号或电子书号,出版的专著、译著等著作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不包括文章汇编、资料手册、教材、工具书等非学术性编译著作。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核心期刊”是指被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集刊,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比照核心期刊认定。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重要理论文摘”是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载”是指被期刊报纸全文转载;“转摘”是指研究成果部分观点被期刊报纸摘编。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决策咨询专刊专报”是指省委宣传部《智库专报》、省社科联《社科成果要报》等以各级党委和政府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决策咨询类研究成果为主要编印内容的连续性内部出版物。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肯定性批示”是指申报人作为负责人署名或取得完成人证明的科研成果被有关领导签署肯定意见或批转相关部门阅处。本标准中“采纳”是指研究成果应用转化为党政机关单位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实施方案内容,以采纳单位证明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奖”是指“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黑龙江社会科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奖”“黑龙江高校人文社科成果奖”等哲学社会科学类奖项,包括涉及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研究成果获得的自然科学类奖项。奖项级别以批准设立的单位或机构级别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省(部)级以上课题”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文化和旅游部社科研究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和其他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相关领域研究课题,“市(厅)级课题”指“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哈尔滨市社科联研究课题(重点项目)”和其他市(厅)级以上单位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相关领域研究课题,包括相应级别自然科学、软科学课题中研究成果涉及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课题;课题的子课题按降低一个级别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中“学术会议”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举办的学术性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行业性会议”指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会、研讨会、座谈会等议程中安排交流、推介本领域专业性成果的会议;会议级别以主办单位级别认定,会议设置的分论坛或分会场按降低一个级别认定;会议上“公开宣读或报告、交流”均不包括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中“学会”指在民政部门登记、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的本专业领域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不包括协会、商会、促进会等非学术性社会团体以及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学会奖”“学会课题”指学会按照相关规定获批设立、发布的奖项和课题;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发布的奖项和课题不予认可。

 

第二十五条 优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评价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


附件下载:

  1.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