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冀人社发〔2021〕2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局、司法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积极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工作特点的职称制度,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为促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导向作用,着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提高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法律服务能力,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繁荣发展。同时,通过评价制度改革,激励专业人才提升创新创造能力。

 

2.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特点,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专业能力,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立足岗位、奉献社会。

 

3.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针对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中与事业发展、人才成长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类型岗位、不同层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对人才的不同要求,加强调研,统筹推进,措施精准,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提高职业素养、业务水平,激发谋事创业的热情,提升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4.坚持评用结合,促进发展。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改进管理服务方式等措施,建立健全符合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特点、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坚持动态调整,健全评价体系

 

1.明确专业类别。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及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3.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4.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关系。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

 

(二)坚持科学评价,完善评价标准

 

1.注重德才兼备。要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2.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根据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的倾向,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不把论文相关指标作为申报职称直接判断依据,解决在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论文、论著的问题。推行代表作制度,结合实际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淡化数量要求,注重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所做工作的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能力,积极投身法治建设。

 

3.实行分类评价。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独立承办业务、理论和实务研究、指导业务开展、加强公证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以及办理公证的质量、数量,开拓新型公证业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开发编制业务软件,开展指导培训,发表指导性业务案例等工作成果质量。对于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参与完成技术管理、参与完成技术项目、制定标准规范、参与法律援助、出庭质证、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公益鉴定活动等可作为业绩成果条件;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数量、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入选国家和京津冀专家库成员、新技术新方法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水平。

 

4.制定省级标准。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行业属性、岗位特点及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司法厅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科学制定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评审条件由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于2022年2月底前印发执行。

 

(三)坚持业内认可,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2.拓宽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审。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3.明确职称评审权限。省司法厅组建公证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一级公证员和二级公证员,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三级公证员和四级公证员。不具备条件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可委托相邻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进行评审;省司法厅组建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4.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制度相衔接。结合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特点和人才队伍现状,科学合理设置各级岗位,不断拓宽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发展通道。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四)坚持放管结合,改进管理服务方式

 

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优化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明确评审专家责任,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强化评审工作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加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注重遴选高水平的京津冀公共法律服务专家,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形成专家库动态调整机制。

 

2.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提升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助力职称评审工作,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利用职称评审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电子证书及网上查询验证职称证书。三、有关要求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改革举措落实落地、取得实效。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充分调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31日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