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茂人社〔2021〕62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税务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和国资管理局,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茂南分局、电白分局: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茂府函〔2021〕189号)的有关规定,从2021年12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即调整为1620元/月;上限维持21648元/月不变。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3日


来源: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