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0〕6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33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按项目参保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下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确保“先参保、后开工”。

 

二、规范工伤保险费率及计缴方式。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为0.9‰,自国家和我省阶段性减免、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到期后执行。即工伤保险费以项目工程总造价(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按0.9‰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或工程合同价)×0.9‰。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造价(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费率。

 

三、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建设项目确定中标企业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四、明确工伤保险期限。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延长工期的,总承包企业应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其中,追加工程预算的,按增加的工程造价为基数补缴工伤保险费。

 

五、建立按项目参保信息共享机制。要加快信息化建设,督促落实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项目开工、参保等信息实时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六、强化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建筑业发展的情况,积极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加强工伤保险日常宣传,定期开展集中宣传,为推进项目参保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特点,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相互协作开展多层次培训,可利用第三方专业力量开展有针对性培训,提高培训的精准度,减少事故发生。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拓展网上宣传培训渠道,做好线上线下结合文章,促进建筑业与工伤预防深度融合。

 

七、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形成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按项目参保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建筑业参保情况联合督查,形成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总工会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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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