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 关于统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的通知(统一为每年的9-12月份)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度假区社保中心: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进一步明确了要统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

 

自2022年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按《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3号)规定执行,统一为每年的9-12月份。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1月1日后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2个月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为保障参保居民享受医保待遇,度过一个祥和的春节,根据往年的做法,及省局“各市现行政策与此规定不一致的,可延期一年执行”的要求,将居民征缴期延长到2022年2月28日,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2022年3月1日后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2023年起不再延长居民征缴期,请各县(市、区)、度假区,要通知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时间告知参保患者及时缴费,并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参保居民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

 

聊城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1年12月31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缴费小程序)

来源:聊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