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1〕9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有关单位:

 

为巩固拓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困难人员参保代缴工作

 

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22号),对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简称“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市财政按照每年6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50%的养老保险费。

 

“十四五”期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困难人员家庭收入。

 

二、持续做好残疾人员参保代缴工作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按照个人缴费900元标准,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者部分养老保险费。其中: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50%养老保险费。

 

三、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0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收益,以记账的方式归属个人账户。落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9〕33号),积极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多渠道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统筹考虑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困难群体参保联动机制。各区人社部门会同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对接各区民政部门,指导街(乡镇)党群服务中心,按照民政部门每年新认定的困难人员信息,逐人做好代缴政策宣传,逐人签订《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愿确认书》(附件1)。对有参保意愿的,要做好后续参保经办服务工作;对自愿放弃参保的,要注明原因。《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愿确认书》要妥善归档保管。

 

(二)建立困难群体参保调度机制。自2022年起,困难群体参保情况实行台账管理,按时调度。今后每年6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汇总各街(乡镇)党群服务中心统计的困难人员参保情况,会同区人社部门形成《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调度表》(附件2),报市社保中心。

 

五、大力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宣传

 

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采取图文并茂的政策问答、面对面解答等易于让群众接受的方式,让群众了解政策、熟知政策。积极入村入户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持续做好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帮扶,提高政策知晓度,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六、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部门职责,优化经办服务,把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共同富裕的工作举措。各区人社局与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沟通机制,积极配合社保经办机构扎实做好困难群体参保登记工作。

 

附件:

 

1.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愿确认书

2.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调度表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

  1. 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愿确认书.docx
  2. 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调度表.docx
  3. 天津市《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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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