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 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的通知

安人社〔2018〕2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财政局、卫计委: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就医负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试行)》(豫政办〔2018〕1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农村贫困人口,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贫困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二、保障内容

 

(一)关于住院起付线。农村贫困人口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二)关于门诊慢性病。将豫政办〔2018〕12号推荐的40种病种和重症肌无力、慢性肾功能不全、肺间质纤维化共43种门诊慢性病病种(见附件)纳入我市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范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5%。

 

(三)关于保障年度。保障对象按自然年度享受保障待遇,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一致。

 

三、保障措施

 

(一)简化门诊慢性病审批程序。各县(市、区)要对农村贫困人口简化门诊慢性病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实行按月申报,10个工作日完成鉴定审批,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及时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二)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农村贫困人口实行签约服务管理,对慢性病患者提供跟踪管理和干预、诊疗服务。门诊慢性病患者原则上选择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以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主。

 

(三)加强监督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主动、及时做好医保报销服务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的审核与监管,严格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过度医疗行为或与患者串通造假、骗取套取医保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及时结算医保费用。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强化基金预算管理,统筹调度资金,确保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医疗费用定期及时结算。严禁拖欠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减少定点医疗机构垫资压力,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治工作正常开展。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投入责任,将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点任务,统筹协调组织,周密制定方案,落实部门责任,加强督导考核。

 

(二)细化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鉴定标准、费用支付范围、限额标准和组织实施;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医保资金监督管理; 扶贫部门负责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本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到2020年,届时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再作调整。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安阳市财政局

安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28日


来源: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