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南州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和征缴暂行基数的通知


州直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根据《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做好企业社会保险征收职责划转税务后相关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黔社保通〔2020 〕14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费率相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23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0年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发〔2021〕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黔南州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将我州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征缴比例和征缴暂行基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缴费基数的核定

 

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职工的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参保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为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新参保人员以起薪当月应发工资作为个人月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申报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情况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由参保单位留存备查。2020 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6547元,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 “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6378.92元。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

 

1.2021年度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2020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70%和300%核定个人保底缴费基数和个人封顶缴费基数,分别为4466元和19137元。

 

2.2021年度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按2021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核定个人保底缴费基数和个人封顶缴费基数。上年度平均工资公布前按2020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70%核定个人保底缴费基数的人员,除已因转移、已办理退休、死亡、出国(境)等终止参保人员外,参保单位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对调整后超过保底数的缴费,申请办理补退业务。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相关规定

 

1.机关单位(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月均缴费工资=(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12,其中年终一次性奖金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上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均缴费工资=(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12,其中绩效工资只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

 

3.上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缴费工资计算公式中所列项目为大项,个人缴费工资纳入基数的具体项目严格按照《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南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南人社通〔2016〕189号)文件执行。

 

(三)企业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相关规定

 

职工工资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有关规定执行;应计入缴费基数的工资范围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2006〕60号)文件执行。

 

二、缴费比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类型企业、社会团体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部分16%,个人部分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其余12%由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养老保险单位部分16% ,个人部分8%;职业年金单位部分8%,个人部分4%。

 

(三)失业保险。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执行现行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0.7% ,个人缴费比例0.3%。2022年5-12月缴费费率待有新的政策出台后再另行通知。农民合同制职工可自愿选择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缴纳后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处理。

 

(四)工伤保险。征缴比例按行业确定基准费率,个人不缴费。2021年1月1日起 ,暂停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降费率政策,现行的一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0.4% 、0.5% 、0.9% 、1.0% 、 1.1% 、1.6% 、2.2% 、3.0% 。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流程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2021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各项社会保险费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一)参保单位移交至税务机关征收的主要流程

 

1.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于每年1月至2月申报当年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于每年12月申报次年缴费基数;未按期申报的,经办机构可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重新核定并作补收、退收处理。 参保单位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造成职工或供养亲属待遇降低的,其差额部分由参保单位承担。

 

2.在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的,参保单位上传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电子数据;在经办机构申报的,提供《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电子盘及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纸质版。

 

3.参保单位于每月10日前,在网上或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参保登记、人员变更、缴费申报等业务;缴费申报于每月15日前推送税务。参保单位未按月准时足额缴费办理断缴补缴的,办理往年断缴补缴的,按规定加收利息或滞纳金。

 

4.参保单位通过网厅或到经办机构打印《贵州省会险费征集通知单》,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6:00前至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5.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可按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移交至税务部门的养老保险主要流程

 

1.从2021年1月1日起,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正常缴费采取税务自主征收模式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中断补缴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并推送至税务部门征收。

 

2.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及缴费金额档次由参保人员到税务部门自主选择,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于当年12 月25 日16:00 前完成缴费。

 

以上费率和流程,国家和省、州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覃建云 联系电话∶ 8253449。

 

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

2021年12月29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
  2. 贵州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来源:黔南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