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 关于规范对职工辞退、除名、开除等解除劳动关系程序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0〕15号


各区、县(市)劳动局,开发区人劳局、各企业主管部门、中直、省属在哈企业:

 

最近,我们陆续发现一些企业在处理职工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致使一些职工频频上访,形成了不稳定因素,同时也给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带来了很大困难。为了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严格依法办事,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企业对申请辞职的职工,应按照黑政发[1998]75号、哈劳力字[1998]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按照国发[1986]77号文件《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在征求本企业工会意见后,对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办理有关手续。

 

三、依照国家规定,企业可对下列情况的职工做除名处理。

 

(一)对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职工,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文件)规定予以除名。

 

(二)对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职工,按劳办发[1994]48号文件规定,可视为自动离职做除名处理。

 

(三)企业在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或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时,按规定履行送达程序后,职工仍不回单位报到的,可做除名处理。

 

四、企业对职工给辞退、除名和开除处理,必须事实清楚,取得证据,给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要按照劳办发[1995]179号文件规定,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进行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五、由于上述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所在企业无论是否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均须填写《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情况登记表》,经本人签字后,装入职工档案。同时需携带相关材料(职工违纪事实材料、通知送达材料、企业处理决定、《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情况登记表》)(哈劳社发[1999]36号文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哈劳社发[1999]129号文件印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封存手续,欠缴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到退休年龄。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办理减员手续。

 

六、企业须将被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名单及原因报市劳动局劳动力管理处备案。

 

七、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股份制等企业参照本通知办理。


来源: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