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社保发〔2004〕4号


大兴安岭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根据《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及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补助资金的内容和范围

 

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助资金),是指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国有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助资金。

 

经济补偿金的来源以企业为主,各级财政部门对国有困难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企业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补助标准。非困难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由企业自行负担。

 

财政补助标准。非困难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由企业自行负担。

 

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前提是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已经实现再就业,企业已经足额筹集应负担的经济补偿金,已经妥善处理与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债务问题。

 

二、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困难企业的资格认定

 

对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国有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进行认定。国有困难企业是指上年度经营亏损、且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

 

对经审核认定符合享受财政补助条件的困难企业,县(区)级财政部门确认后报市(地)财政部门批准,市(地)财政将审核批准的市(地)本级及所属县(区)企业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审查备案。

 

三、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

 

经审核认定后,符合享受财政补助条件的国有困难企业与中心内和已出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同级财政和企业按5:3:2比例负担;对企业与未进中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和企业当年新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由中央财政、同级财政和企业各负担三分之一。各级财政负担的资金首先在各级财政原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结余资金中解决。同级财政和企业所负担经济补偿金的比例,也可由当地政府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以及财力可能时行适当调整。

 

四、财政补助资金的来源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原预算安排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结余资金;

 

(三)地方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

 

(四)国有资产收益;

 

(五)银行借款;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

 

国有困难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要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填报《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施并轨审批表》、《黑龙江省国有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审批表》、《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审批表》,并提供实施并轨人员再就业证明、企业筹集的经济补偿金存款证明、企业落实拖欠职工债务证明等资料。

 

六、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一)对经认定的国有困难企业,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应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情况及是否实现再就业、企业拖欠职工债务处理情况、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实际需求量及分担数额进行审核,并在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应享受同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进行核定后,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企业应负担的经济补偿金划拨到同级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同时将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补助资金划拨到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县(区)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还应将当期已核定的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情况汇总连同相关审核资料上报市(地)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将本级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归集的资金统一缴入市(地)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

 

(二)市(地)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含所属地区)已核定的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进行汇总,填制《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施并轨汇总表》、《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汇总表》、《黑龙江省市(地)、县申请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汇总审批表》、和同级财政、企业负担的资金到位凭证,一并报省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市(地)上报的相关资料和企业、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后,对市(地)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进行批复,并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市(地)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

 

(三)市(地)财政部门收到省拨会的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在7日内将资金拨付到职工个人存款帐户中,由企业通知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县(区)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由市(地)统一发放。

 

七、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财政补助资金采取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的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建立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对财政补助资金和企业筹集的资金进行统一收付、统一管理。

 

(二)财政补助资金采取月报告制度。各市(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办公室要建立已解除劳动关系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情况数据库,其内容包括本市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汇总情况、补偿金平均支付标准、市财政和企业承担的补偿金专户收支情况、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到省社保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市(地)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经济补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资委(经贸)、工会、银行等相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拨付发放有序。

 

八、本办法适用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地方国有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涉及经济补偿金收支的部门、企业和个人。

 

九、省直属国有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黑龙江省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