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灵活就业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劳社〔2003〕6号


现将《云南省灵活就业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劳动工资与仲裁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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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灵活就业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用人单位对多种用工形式的需要,规范灵活就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劳动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或以小时为劳动时间单位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就业形式。

 

二、我省行政区域内以灵活就业形式用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以灵活就业形式用工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和与之建立以灵活就业形式用工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三、用人单位以灵活就业形式用工应当按规定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登记,并做好内部用工登记台帐,妥善保管相关凭证。

 

四、用人单位招用以灵活形式就业的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并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名义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协议应包括用工期限、用工时间、工作岗位或任务职责、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和支付形式、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必备条款。

 

订立劳动协议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协议中可就违反服务期、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设定违约金。

 

五、劳动协议履行过程中涉及用工期限、用工时间、工作岗位或任务职责、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和支付形式、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的,双方应及时协商,并书面补充变更原劳动协议相关内容。

 

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经原单位同意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以灵活形式就业的,接收单位应与劳动者、劳动者原单位签定协议,协议应明确劳动者原单位、接收单位、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七、确立灵活就业形式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日工作时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执行。

 

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协议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协议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应及时办理相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

 

九、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省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在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同时,还应视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计发按规定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

 

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因相关事项协商不成及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协议支付劳动报酬致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协议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本单位以灵活形式就业工作期间劳动报酬的百分之十的经济补偿。

 

十一、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

 

十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协议或虽已签订劳动协议但未明确工资标准而引发工资争议的,在当事人双方就工资标准意见不一致,难以确认的情况下,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测算并支付。

 

十三、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协议相关证明延误原所用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补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

 

十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协议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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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