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5〕41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经贸委),杨凌示范区人劳局、财政局、经贸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以下简称并轨)工作,进一步理顺符合并轨条件的下岗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5]5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精神,从2005年6月起,省上将不再拨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现就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陕政发[2005]5号文件规定的“4050”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内部退养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4050”以外人员,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下岗职工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应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国有困难企业无力承担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视其困难程度,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委等部门审核后,从并轨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算办法:

 

1.计算下岗职工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费,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实发工资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本人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因停产等原因无法确定月平均工资的,原则上可按2005年调整后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130%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企业按本人在岗工作年限(扣除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年限,下同)计发经济补偿金。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经济补偿金,在岗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

 

3.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由企业按本人在岗工作年限计发生活补助费,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在岗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应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国有困难企业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国资委等部门根据陕政发[2005]5号文件的规定认定。国资委认定企业2002年以来的亏损状况,财政部门认定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财政补助情况,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停产半停产企业工资发放情况。

 

符合陕政发[2005]5号文件规定的全部困难条件的企业,由各级财政按人均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符合部分条件的,可相应减少补助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

 

四、企业申请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费补助资金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数和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总额,财政部门审核企业筹集资金到位情况,并对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总额进行复核。

 

五、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的程序:

 

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1.本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方案:

 

2.《陕西省国有困难企业申请下岗职工经济补偿补助资金登记表》(表样见附件1)和《陕西省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资金财政补助审核表》(表样见附件2);

 

3.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可的本企业上年度企业财务情况报表;

 

4.企业筹集资金的相关证明;

 

5.下岗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6.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审核后资金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

 

六、企业应在补助资金到账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有效签字单、失业登记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七、企业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和集资款等债务问题,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原则上要一次性偿还,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可与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协商签订分期偿还协议。企业可以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变卖或出租闲置的固定资产及处理库存产品等办法筹措资金,优先解除拖欠下岗职工的债务问题。凡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资金筹措不到位、不能按有关规定偿还下岗职工债务或达成偿还协议的,原则上不能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八、符合并轨条件的企业实施并轨期间进行改制时,需要政府承担安置职工费用的,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职工人数并计算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可直接将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代缴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

 

九、涉及并轨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轨工作方案,并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企业要及时将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名单、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金额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企业应当及时将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材料(包括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协议书、个人申请、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收据、再就业的证明)装入职工档案。职工档案应与职工的去向一并转移。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企业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之日起的10日内将职工档案转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其档案移交给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档案托管所需要费用,自档案托管之日起的3年内,由各级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按照收费标准减半予以补助,个人不缴费,3年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确定。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委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制定实切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并轨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按时支付,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严格按规定使用。

 

附件1:陕西省国有困难企业申请下岗职工经济补偿补助资金登记表(略)

附件2:陕西省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资金财政补助审核表(略)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5-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