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的意见

吉国企改〔2005〕4号


国有企业实施改制,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努力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妥善安置好职工,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企业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妥善处理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

 

(一)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参股公司)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要全部转换,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称为企业员工。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也要对职工劳动关系进行转换,在企业改制时,由新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保留原企业工龄,待新企业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关系时按规定给予补偿。

 

(二)国有企业改制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原则上要支付给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下岗职工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规定办理。在岗职工如何确定解除劳动关系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办法和标准,鉴于各地近年来在企业改制中制定了不同办法和标准,本着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原则,由各市(州)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国有企业改制,须清偿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拖欠的职工债务,缴纳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好大龄职工和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解决办法。

 

(四)解除和终止职工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原则上由改制企业一次性发给职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以及清偿拖欠职工的债务,可直接支付现金,现金支付有困难的,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也可作为股权参与重组或作为债权留在改制后企业。作为债权留在改制后企业的,应由职工与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偿还时间;职工也可将其债权委托工会,用改制后企业的等量资产抵押,并依法公证。

 

(五)企业改制时,原则上应一次性用现金足额缴纳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但确因企业困难或资产暂时无法变现的,在保证当期足额缴费不欠的前提下,对企业欠费部分,可用有效资产,抵(质)押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相应做出变现补缴计划,在企业执行补缴计划期间,缓收滞纳金。

 

(六)对破产企业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7-10年养老保险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修改和补充的通知》吉政发[1999]1号),应视企业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破产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安置职工后,对用现金有能力支付或有净资产能够变现的企业,应一次性足额缴纳;对有净资产,但暂时不能变现的,应划出一次性足额缴纳相对应的资产,由社会保险公司委托指定机构托管,或改制企业与社会保险公司签订预期变现缴纳协议,将这块资产暂时留在企业逐步变现或一次性变现缴纳;对改制企业安置职工后有部分剩余资产或无剩余资产的,予以部分或全部挂账。

 

(七)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了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办理。

 

(八)改制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发给经济补偿金;有条件的企业,经职工本人申请,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照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没有条件的企业,可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和发放。所需资金按照企业、社会、当地政府"三三制"的办法筹足。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发布:200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