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劳社薪字〔2005〕121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干部、人事和资产管理的意见》(吉国企改[2005]18号)精神,加强国有改制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等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健康有序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国有企业改制期间,要妥善处理好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改制企业或准备改制的企业,都应将其与本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员工人数、工资收入、拖欠员工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到心中有数,为改制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2.要加强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人事劳资档案是员工工作历史的记录,是员工享受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办理退休等手续的重要依据。为维护员工档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改制企业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员工档案,不得随意涂改出生时间及参加工作时间等。企业改制时必须保证职工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

 

3.企业改制前不得突击为经营者、员工提高工资,增加改制成本,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改制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到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职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改制方案时,一定要严格审查有关手续,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及借改制之机侵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等现象,确保改制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平稳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5-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