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 关于在并轨工作中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通知

市劳发〔2005〕130号


各区县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以下简称“并轨”)工作,进一步理顺符合并轨条件的下岗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5]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41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5]80号)文件精神,我市于2005年6月全部停止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的发放,逐步实现并轨工作。从2005年6月起,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对符合并轨条件的企业,成熟一户,并轨一户,现就妥善处理下岗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符合并轨条件的下岗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1.对于符合并轨条件的“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若距退休不足5年或工龄年满30年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其余人员可与企业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2.对于符合“并轨”条件的其他人员,企业要积极的创造条件,吸纳其上岗再就业,确实无法安置就业的分步分类实施并轨工作。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文件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下岗职工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同届满的,企业应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3.因参加公益性岗位与企业、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而退出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可按照本意见精神理顺和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实现并轨后可继续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借此理由辞退职工。

 

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算办法。

 

1.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按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本人工资无法计算或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平均工资计算;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照企业所在地2005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最高可上浮30%。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企业按本人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扣除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年限)。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3.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由企业按本人工作年限计发生活补助费(扣除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年限)。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计发年限截止至2002年。

 

4.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应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

 

三、国有困难企业申请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程序

 

(一)国有困难企业无力承担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视其困难程度,经劳动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从并轨资金中给予补助。符合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5]80号)中所规定困难企业认定全部条件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600元的标准补助。每减少一个条件,相应减少补偿总额的1/3的补助标准。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资金数额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支付额补助。

 

(二)申请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应提供的材料。

 

1.本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实现并轨的工作方案;

 

2.《西安市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及财政补助审核表》(见附表一)和《西安市国有困难企业申请下岗职工经济补偿补助资金登记表》(见附表二);

 

3.《西安市国有困难企业认定表》(见附件表三)及相关证明文件;

 

4.《西安市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见附表四);

 

5.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情况报表;

 

6.企业筹集资金的相关证明;

 

7.下岗职工名单、身份证及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申请报告的复印件、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8.《西安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债权债务清欠协议书》(见附表五)。

 

以上材料均一式3份。

 

(三)申请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认定程序。

 

1.企业填写《西安市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审核表》、《西安市国有困难企业申请下岗职工经济补偿补助资金登记表》报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数和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并向企业出具认定批复。

 

3.企业将申请材料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企业筹集资金到位情况,并对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总额进行复核。

 

4.国有困难企业申请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补助资金的,必须在所在地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经济补偿资金专户,并及时将企业自筹资金划入专户。

 

5.企业应在补助资金到账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有效签字单、失业登记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报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领导,规范操作,确保并轨资金的使用效果

 

1.并轨企业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和集资款等债务问题。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原则上要一次性偿还,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可与职工协商签订分期偿还协议。企业可以经其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规定程序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变卖或出租闲置的固定资产及采取处理库存产品等形式筹措资金,优先解决拖欠职工债务问题。凡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筹措不到位、不能妥善处理拖欠下岗职工债务问题的,原则上不能申请财政的资金补助。

 

2.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费,不得挪作他用。企业要及时将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名单和金额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3.实现并轨后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其本人档案愿意转入具有档案托管资格的同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到达退休年龄后由档案托管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托管档案所需的费用,由企业一次性缴纳,企业缴纳有困难的,自档案托管之日起3年内,由各级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按照收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个人不缴费,3年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4.企业的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企业实施并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并轨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稳定工作。

 

5.劳动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经济补偿资金和生活补助费的按时支付,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严格按规定使用。

 

附表一:《西安市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资金财政补助审核表》(略)

附表二:《西安市国有困难申请下岗职工经济补偿补助资金登记表》(略)

附表三:《西安市国有困难企业认定表》(略)

附表四:《西安市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略)

附表五:《西安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债权债务清欠协议书》(略)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