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劳动合同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劳社函字〔2003〕249号


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你行《关于劳动合同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工银新函[2003]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人满10年以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9月16日对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91号)中关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的答复,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中所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并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满10年以上。

 

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新政办[2001]94号文有关内容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00号)精神,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支付时间计算至2001年12月31日,2001年12月31日以后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可不计发生活补助费。2002年1月1日以后招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也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