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新教人〔2003〕23号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编办、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结合我区中小学校的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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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试行)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及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中小学实际,现就全区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和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需要出发,结合我区教育工作的实际,通过对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聘用制和进行岗位管理,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校用人自主权,建立一整套适合中小学特点,符合教师岗位要求的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中小学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基本原则

 

中小学新增教师全部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聘用对象在受聘前、聘用期内和解聘后均不受身份限制,也不与身份挂钩。通过在中小学推行聘用制,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和打破"铁饭碗",引入激励竞争机制。今后,要把合同聘用制度作为中小学一项基本用人制度,通过实行合同聘用制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学校与应聘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

 

三、基本工作程序

 

为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中小学校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择人员的以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并实行聘约管理。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2、中小学校因自然减员、新增编制等原因产生的空缺编制,原则上要全部用于补充招聘教师。个别特殊岗位确需补充教师以外行政及工勤人员的,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按本规定的要求从严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用于招聘教师的岗位、增人计划挪作他用。

 

3、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方案,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县(市)级或地(州)级教育、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协商制定,报当地政府核准后,由教育、人事部门按各自分工组织实施。

 

4、中小学校招聘教师,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1)由学校将空缺岗位及所需人员条件(政治思想、年龄、学历、专业、教师资格等)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教育行政部门对上报空缺岗位情况进行统计、审核、分析并根据学校教学等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定招聘教师计划,报人事部门审核;由人事部门下达增人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由县级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空缺岗位、招聘人员范围及条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报名和进行资格审查。

 

应聘教师岗位人员不受身份限制,但必须具备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核把关。

 

(4)组织考试考核。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人事等部门参加,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教育、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和教师、专家代表组成。考核小组对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统一进行业务基础知识考试、政治思想和教学能力的综合考核,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对应考人员做出综合评定,并在此基础上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优秀代课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聘用。

 

(5)研究决定和公布结果。学校领导班子根据考核小组的评定意见和提出的拟聘人员名单,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并予以公布。

 

纪检监察部门对以上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6)教育行政部门将拟聘教师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办理工资、社会保险等手续。

 

(7)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教师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3年。人事部门不再办理其录(聘)用手续。聘用合同经人事部门鉴证,并作为办理工资基金有关手续的依据。聘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续聘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

 

5、受聘教师在聘用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受聘教师的工资均进入财政统发。受聘教师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事宜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6、受聘教师在聘用期内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教书育人,并严格遵守聘用合同。受聘教师在聘任期内,经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合同及国家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的,学校可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受聘教师解聘后按非在职人员对待,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再负担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各项费用。

 

为保证中小学教师聘用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聘用人员的合同内容、考核、解聘辞聘、人事争议等事宜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中小学校新增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是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政策性很强,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教师招聘工作的有序进行。其中要特别注意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严格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教师队伍。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教育、人事、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结合木地实际本着改革、放权的精神,制定具体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教师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