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充规定

苏劳关系〔1998〕8号


各市劳动局:

 

最近我们接到一些单位和个人来信、来访,询问国有企业与外商企业合资后,企业性质由原来的国有变为合资,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依照什么规定支付职工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依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劳办发[1996]42号)、《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和省劳动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计发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苏劳仲函[1996]3号)有关精神,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其不同时期的性质所适用的法规分别计算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即在外商合资前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计发职工生活补助费;与外商合资后,则按照《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计发职工经济补偿金。对于在企业性质改变前后连续工作的企业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分别计算,合并计发。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8-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