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职工下岗期间是否作为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请示的复函

苏劳函〔1998〕75号


高淳县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下岗期间是否作为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的请示》(高劳[1998]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职工下岗后,虽然没有参加本企业的生产或工作,但仍与单位保留有劳动关系,企业(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工也都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职工下岗后至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仍属于本企业的工龄。企业在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此段工龄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8-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