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2〕42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色行管办:

 

随着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逐步加快,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着许多新的、现实的问题和突出矛盾。为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对劳动合同的实施情况,有关部门要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至今尚未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要限期纠正;对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改正,并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人大[2000]第19号公告)的规定予以处罚或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予以赔偿。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按照《贵州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黔劳厅发[1998]267号)的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四、用人单位内部不再划分固定工、集体工、合同工、临时工等身份界限,职工在同一个单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性岗位,应按《劳动法》规定与劳动者鉴定有固定期限或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允许以劳务合同或聘书等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使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劳务合同、劳务协议、用工协议、聘书、签约等形式的文本代替劳动合同的,应视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由此造成劳动者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补足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六、劳动者受雇于承包人,如承包人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自然人,发包方(企业法人)在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将劳动者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以及社会保险等待遇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劳动者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原因与承包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发包方与承包人都应作为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视为合法。

 

八、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应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提出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补签。

 

九、用人单位在改制过程中,与其他单位合并,或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使原来的用人主体改变的,新的用人主体与原单位职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应不低于原合同未履行完的期限。改制企业如果仅是法定代表人变动,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需重新签订。

 

十、首次安置的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和因组织调动或经组织商调的职工其调动前的工龄,应计算为安置接收单位的连续工龄。

 

十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原因、日期、所担任的工作、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反之,由此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除职工本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该用人单位也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十二、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严禁以集资、入股、风险金、抵押金、培训费等形式向劳动者变相收取保证金;严禁以各种理由扣押劳动者的毕业证件、身份证件,及其他个人证件。凡变相收取保证金或扣押个人证件的用人单位,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的,按每收取一名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待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十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违约金条款。违约金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者承担的工作和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以及本人的收入等情况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由于违反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经济损失的,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进行补偿和赔偿。

 

十五、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执行。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