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关于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问题的复函

京劳社资函〔2003〕36号


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请示》(朝劳社监字[200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建立和存续劳动关系的证明。因此,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订立、变更、续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它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它证明。但是用人单位实行经营承包,向承包人收取“风险抵押金”等生产经营管理行为除外。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3-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