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辽劳社发〔2003〕3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依法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1.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必须依照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工,不得借企业改制改组违反劳动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随意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2.企业在改制改组中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在改制前,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全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的劳动关系和身份随之转变。对经协商一致,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今后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国有小型企业在改制改组中整体出售或拍卖的,应严格按照《贯彻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45号)执行。对出售、拍卖企业的全部职工原则上由购买方负责妥善安置。对出售、拍卖后继续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购买方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职工与购买方的劳动关系。不愿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本单位工作年限应将出售或拍卖前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企业改革改组中继续保留国有全资或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原则上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职工在本单位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改制后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与职工协商变更相关内容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短于原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但最短不少于3年。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4.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且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或用人单位 主体发生改变的,职工身份随之改变。在改制前,企业应依法与全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经协商一致,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今后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5.企业实行重组,包括联合、兼并或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妥善安置原企业的全部职工,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重组后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短于原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重组前后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6.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租赁人、承包人不得以租赁、承包经营为由,变更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但租赁人、承包人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

 

7.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投资入股。但是,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8.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其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再就业协议应继续履行,在中心下岗职工生活费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资金来源在原国有企业净资产中预留。改制后的企业也可以经下岗职工本人同意,提前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再就业政策。

 

改制改组企业与进中心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有关政策,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前,有效期至2003年底。

 

9.企业改制改组时,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 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1.企业在改制改组前后,职工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原来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由改制改组前的企业在净资产中预留,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

 

2.企业改制改组后,企业和职工个人应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履行缴费义务。改制改组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已经实现就业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未实现就业的,可由个人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改制改组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统筹外项目由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

 

三、 其他问题的处理意见

 

1.企业在改制改组时,对改制改组前办理的停薪留职、请(放)长假、 离岗挂编等各种离岗人员的劳动关系应在改制过程中进行清理。改制改组后的企业不允许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2.企业在改制改组时,必须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药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各项债务。对继续留在改制改组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劳动关系的变更而变更;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解除方负责清偿拖欠职工的全部债务,其中,企业和职工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分别补缴各自应承担的部分。

 

3.企业在改制改组前,职工与原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改制改组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只要在申诉时效内,符合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按改制后企业所属的管辖范围受理,被诉人应列改制改组后的企业。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四、 精心组织,规范操作

 

1.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制订改制改组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职工分流安置去向和安置办法,裁减人员条件和公平竞争上岗办法,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标准和办法,企业拖欠职工债务处理办法,特殊人员(如工伤等)的处理办法等。

 

企业制订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由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审议通过的方案,应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2.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必须按照《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组织实施。凡一次性减员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10%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严格控制一次性、大规模集中裁减人员。

 

今后,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或不能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3.改制改组企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所筹资金首先用于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4.改制改组企业要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试用期、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法律法规,及时做好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各项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各地可依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不溯及既往。

 

本意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