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废止《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公平税负,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9〕 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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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公平税负,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废止《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二〔1999〕3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发布:202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