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稳步提升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合实际,现对杨凌示范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

 

( 一)调整区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5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0%。

 

( 二)调整区内社会办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7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5%。

 

( 三)调整区内城市公立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9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0%。

 

调整后的具体报销政策为:

 

 

二、调整城乡居民普通门诊两病用药报销政策

 

( 一)扩大城乡居民普通门诊两病认定医院范围。在区内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诊为普通门诊高血压或糖尿病的,持相应疾病诊断证明或住院病案首页,由就诊医疗机构直接登记认定;在区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患者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近半年内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应疾病诊断证明或近1年相应疾病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相关化验单和检查单到户口所在地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登记认定。

 

(二)扩大普通门诊两病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普通门诊高血压和糖尿病直接结算医疗机构范围扩大到区内村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调整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报销政策

 

参保人员每人每年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60元。按照“现场直补、年底归零”的原则,参保人员在区内一级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定点药店就诊购药的,门诊统筹基金报销限额由70元提高到80元;按照“单人定标,年底归零”的原则,参保人员在区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统筹基金报销限额调整为80元。


来源: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医保局
发布:202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