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调整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2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做调整,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5983元。

 

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做调整,仍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有关要求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五、有效期及其他规定

 

本通知有效期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18日


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大厅
发布: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