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在省统筹范围内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险〔1998〕28号


各市县社会保险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和劳社部函[1998]80号文件精神,在江苏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已于1998年8月底移交我省管理。为进一步做好原行业统筹纳入地方统筹工作,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保障职工社会保障权益,规范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在省统筹范围内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处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在省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前,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在省统筹范围内流动而转移手续在移交之后办理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二、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流动至省内企业,行业单位应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社会保险卡(职工个人缴费台帐)、《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职工个人帐户清单等,同时按要求填报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表(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前,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在省统筹范围流动而转移手续在移交之后办理的,填报原行业统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行业单位申报的基本资料后,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省内企业职工流至原待业统筹单位,按职工在省内企业之间转移处理。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