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用人单位使用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办理临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通知

津劳险〔1998〕147号


各区、县、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工作的通知》(津政发[1998]26号)关于“与城镇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各类从业人员,都要由用人单位负责到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对用人单位使用的城镇企业下岗职工(系指与原用人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办理临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类用人单位使用下岗职工从事临时性工作并签订临时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和下岗职工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办理转移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二、 办理临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手续是:新的用人单位填写《下岗职工临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样式附后),由下岗职工携新的用人单位开具的《下岗职工临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到原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三、 新的用人单位与下岗职工中断临时劳动后,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不含原城镇企业),新的用人单位亦应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具体转移手续再次办理转移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中断工作未再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的或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应将临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原城镇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办理退休手续,原城镇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四、 本通知由各区、县负责转发到辖区内的各类企业。

 

五、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一月起执行。

 

附:《下岗职工临时养老保险关系转发移通知书》(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8-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