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1998年单位工资基数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专项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

沪劳保补发〔1999〕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府发[1998]12号)的有关精神,现对单位1998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可专项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单位1998年全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超过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专项用于本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999年一季度工资总额清算后,按上述第一条意见将可专项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基金随同应得的收益,一并转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并及时通知单位。

 

三、凡符合上述规定但尚未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沪社保业一发(1997)18号文]的规定,尽快制定实施方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指导。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9-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