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调整城镇私营企业及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的通知(2001年)

成办发〔2001〕4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式各样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1年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1]36号)精神,现将我市城镇私营企业及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以及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1年7月起,城镇私营企业及职工按缴费基数的25%缴纳,其中企业承担17%,职工个人承担8%并由所在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从2002年1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其中业主承担12%,雇工承担8%并由业主从其收入中代扣代缴;自由职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

 

三、缴费基数根据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核定,但不得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四、按照《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的规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须按缴费基数的0.6%一并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五、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发布:2001-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