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问题的通知(2001年)

赣劳社养〔2001〕5号


各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2001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比例由工资总额的22%调整为21%,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5%调整为6%。其中私营企业的缴费比例仍为20%,私营企业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由5%调整为6%。个体工商户户主按20%的缴费比例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14%的缴费比例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帮工本人按6%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鉴于省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口径改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01年缴费年度起,职工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调整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超过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设区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工资60%的,以设区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

 

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仍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1998]11号)规定的26%的比例,其中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比例调整为6%。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已进入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应按照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特此通知。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