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跨统筹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津人社局函〔2015〕115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市社保中心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社保报〔2015〕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人社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41号)精神,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跨统筹转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原在多个参保地之间的缴费年限存在重复,或在外地参保缴费年限与本市已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或核定实际缴费年限存在重复的,转入的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间段,不重复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此复。

 

2015年3月26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