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人社发〔2015〕23号


各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钢,市直有关部门及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医疗保险工作健康有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做如下调整。

 

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在统筹范围内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时,凡欠缴医疗保险费的,须一次性补缴欠费后方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问题

 

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缴费满3个月(缴费当月为1个月)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欠费12个月以内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补缴次日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超过12个月以上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补缴欠费满3个月(补缴当月为1个月)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暂停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包括补缴欠费后的3个月待遇等待期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三、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问题

 

首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年度内预缴次年的医疗保险费,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年度一季度前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且连续缴费无历史欠费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关于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间转移时待遇等待期问题

 

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不欠费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之间转移时,不设待遇等待期。

 

五、关于在校学生未随所在学校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问题

 

在校学生未随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而自行单独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满3个月(缴费当月为1个月)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关于无法核定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计发问题

 

无法核定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生育前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

 

七、相关规定

 

以前涉及的相关问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24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