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院前急救医疗费用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医改办〔2015〕5号


各“120”急救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院前急救医疗费用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深化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蚌埠市人力货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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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院前急救医疗费用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受益面,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急诊抢救待遇,促进院前急救事业发展,依据《社会保险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前急救医疗费系指在全市范围内,参保人员因危急重症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120”救护车上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院前急救医疗费,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主要包括救护车现场出诊、院前处置、院前急救、药品、一次性材料等医疗费用。

 

第四条 “120”急救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按照院前急救需要建立通讯系统,配置专用救护车辆,配备必要医务人员,满足和保障急救工作需要。

 

第五条 “120”急救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120”急救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服务内容、协议期限和结算办法等;同时将“120”急救机构纳入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参保人员在“120”急救机构发生合规的院前急救医疗费,统筹基金按50%支付。

 

第七条 下列院前急救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救护车出车费:

 

(二)打架、斗殴、醉酒、违法乱纪、故意自杀自残(精神疾病除外)等发生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转诊转院市外就医发生的:

 

(五)非急诊抢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院前急救医疗费实行即时结算。 “120”急救机构须建立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将参保人员就诊信息同步录入信息系统,并打印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120”急救机构按结算单收取患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属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具体支付方式双方通过签订协议确定)。

 

第九条 “120”急救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院前急救患者医疗费用台帐,按月将费用结算单、发票等汇总备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费用票据按月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造成基金损失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蚌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I8日印发



相关业务链接:

  1. 蚌埠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