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41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9]4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1996年1月1日以后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国有集体企业调入人员等)的工作年限应同时符合国家有关连续工龄计算规定方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中断补缴的年限计算和等待期支付待遇规定问题

 

(一)中断缴费的需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后方可将中断前后符合国家计算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缴费年限,未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以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

 

(二)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实际参保时间不满12个月的,其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超过统筹起付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三)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12个月内,其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三、关于退休时缴费年限及补缴比例的问题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以本人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上年度统筹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7%的比例一次性补足,不划拨个人帐户。

 

四、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13年9月30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龙岩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