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2000〕71号


各市劳动(社保)局、民政局:

 

国务院保险业整顿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整顿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请示》(保监发[2000]55号,以下简称请示),已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根据《请示》和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劳社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劳社部发明电[2000]6号)。现将《请示》中明确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农保队伍的稳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原由民政厅主管的农保职能已归并到新组建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保持农保政策的连续性和工作的稳定性,适应农保工作任务的需要,有关市、县(市、区)、乡(镇)农保机构设置问题,各地主管农保工作的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要积极主动商当地编制、人事部门妥善解决。在地方机构改革前,原各级农保机构、人员要维持现状,确保农保队伍稳定。

 

二、解决好整顿规范期间农保机构经费。《请示》中就解决农保机构经费问题提出:“鉴于国务院14号文件要求,停止接受新业务,农保机构普遍失去经费来源,建议地方农保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适当解决农保机构在整顿期间经费来源问题。”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为保证整顿和规范农保工作正常进行,各级农保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解决,以确保农保工作正常运转。

 

三、进一步摸清农保基金底数。各地自1998年以 来,先后多次对农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上级要求,在实施整顿规范工作之前,要对农保基金进行专项清理。采取的方法是:县级农保主管部门自查,地市级农保主管部门组织互查,省级农保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抽查。国务院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也将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调研和抽查。通过检查,要进一步摸清农保基金底数。为此,各地要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对农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抓紧回收违规基金、做好自查和互查的各项工作,此项工作要在11月底前完成。按照基金管理规定要求,要严格加强农保基金、调剂金和经费的管理。有关农保基金检查的具体要求和报表待劳社部下发后另行通知。

 

以上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主管部门要抓紧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把农保工作和农保整顿规范工作做好。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