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各类用人单位全员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

张政发〔2015〕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各类用人单位全员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7日

 

----------------------------------------

 

张掖市各类用人单位全员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依法保障劳动者享受医疗保险权益,切实解决用工不参保、患病无人管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或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其范围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外埠用人单位驻张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及其职工;

 

(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五)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及其职工。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第四条 发改、财政、国资、国土、工信委、粮食等部门在企业、事业单位产权转让、资产变现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协助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清其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其收入优先留足用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费用。

 

第二章 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职工工资和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发放册;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各类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其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要求,每月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第八条 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对难以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非工薪收入者,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第九条 各类用人单位缴费按应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含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因破产、撤销、解散等依法终止的各类用人单位的退休(职)人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没有接收单位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费费率按6%并考虑近5年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一次性测算缴纳其到全省平均寿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农民工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有固定工作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流动性大、按本规定参保缴费困难的农民工,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具体费率和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稽核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对缴费单位履行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瞒报、漏报、拖欠医疗保险费或未参保缴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被稽核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类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患病治疗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医疗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不设帐册造成医疗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医疗保险费迟延缴纳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缴费单位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缴费单位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张掖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各级财政应当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其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以及已破产或撤销、解散等单位未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由代理劳动保障事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现行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社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就业再就业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业务链接:

  1. 张掖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