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5〕2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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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以下统称职工医保)统筹层次、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市级预算、分级负责、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二、实施范围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原大厂区、原浦口区(简称“市本级”),以及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溧水区、高淳区(简称“五区”)。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缴费

 

全市职工医保参保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办法等实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其中,溧水和高淳两区缴费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按市统一政策执行。

 

(二)基金管理

 

全市职工医保基金实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五区”征收的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市统一编制基金预、决算,下达“五区”年度收支计划。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市级预算,对“五区”经办机构申报的月度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报拨款。

 

建立市、区两级政府对基金的风险共担机制。一个预算年度内,“五区”完成年度收支计划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市医保基金补足;未完成年度收支计划而形成的计划外基金收支缺口,由同级政府负责补足。

 

“五区”纳入市级统筹前的基金收、支、余及债权、债务等情况,应经市审计部门专项审计确认。基金市级统筹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和基金缺口,由各区政府负责清偿和弥补。基金市级统筹前的历年结余,按市审计确认金额统一归缴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政策待遇

 

全市职工医保实行统一的政策待遇规定。具体政策规定和调整办法由市人社、财政部门制定。

 

(四)经办服务

 

职工医保经办服务按照全市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的经办服务管理。“五区”负责本区经办服务管理工作。

 

(五)信息系统

 

全市统一技术标准和信息交换标准,建立集中统一的基础资源数据库,实现经办业务关联融合和信息实时共享。

 

四、组织实施

 

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工作任务重、要求高,事关民生福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市人社、财政要研究完善政策,加强政策培训和宣传引导,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的问题与矛盾。“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市统一要求,细化工作方案,强化保障措施,认真把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后的各项政策待遇落实到位,同时落实属地维稳主体责任,确保社会稳定。市、区两级经办机构要建立职责清晰、运行顺畅、服务便捷的工作机制,保障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工作的平稳、有序实施,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

 

五、其它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