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 关于职工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2〕19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市直单位:

 

为规范我市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及各区市县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促进职工合理流动,不因流动而影响职工的退休待遇,根据《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4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职工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含成建制转为企业,下同),以及在开发区(含保税区)、市内四区及其他区市县企业之间流动时,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凡未按规定办理关系转移的,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接收。

 

二、职工在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时,属于跨市内四区和其他县市区间流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属于在市内四区和本县市区内流动人员,只转移2001年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2001年6月30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并由调入地经办机构统一记录,统一管理。

 

三、企业职工调入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待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四、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转入企业后,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退休时,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缴费工资与转入企业后缴费工资合并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五、机关、事业单位未参保人员进入企业后,其进入企业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退休时,按其进入企业后缴费工资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后的个人帐户补助资金,按照劳社部发[2001]13文件规定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参保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出国定居的、调往异地、外来劳务工返乡及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统一由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基金返还或转移手续。

 

八、职工从外省市调入我市的,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并按其调入前实际缴费工资和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录其历年缴费工资和个人帐户,其转移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仍按原办法管理。从调入之月起按我市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职工退休时,按其调入前后缴费工资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发养老金。


来源: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