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现将《吉林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市卫生局

吉林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

 

吉林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医保管字〔2011〕6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它原因,在三个险种之间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也包括跨统筹地区之间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

 

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人员(不含学生、儿童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可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如果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的年限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果未补缴的,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的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整年的)可合并计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缴费年限。

 

四、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它原因中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由就业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入新农合,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入新农合缴费年限。参加新农合人员也可转入就业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新农合缴费年限可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

 

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个人帐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帐户余额可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转移。

 

六、跨统筹地区其它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参照统筹区域内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办理。

 

七、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不得在同一时间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更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八、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以原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期限为结点,停止享受原医疗保险(新农合)待遇。新医疗保险待遇起点,从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且缴纳新的医疗保险费(新农合)后开始。新的医疗保险待遇开始,无论原缴费待遇期是否到期,即时停止原待遇。

 

九、本办法所指的各类保险缴费年限是指参加医疗保险(新农合)连续缴费年限,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应补缴相对应医疗保险(新农合)费用。

 

十、各级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协作,指定专门窗口或专人,办理流动就业人员转移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接续手续,提供参保的相关证明文件,简化手续、规范流程,方便参保(合)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关系,保障其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待遇及时落实。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2-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