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市调整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2]22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缴费标准

 

(一)大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

 

(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20元(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

 

二、补助标准

 

2012年政府补助标准为人均不低于240元。中央、省、市、区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一)对低保家庭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对象,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60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85元,市财政负担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43元和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34元,区财政负担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9元。个人应缴的10元从民政救助资金解决。

 

(二)其他低保对象参保,财政给予每人每年41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115元(其中含省医疗救助资金50元),市财政补助130元,区财政补助33元。个人应缴的10元从民政救助资金解决。

 

(三)对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财政按不低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其中:对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95元,市财政补助114元,区财政补助31元,个人实缴48元。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95元,市财政补助146元,区财政补助37元。个人应缴的10元由残疾人联合会解决。

 

(四)低收入家庭的成年重病患者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95元,市财政补助74元,区财政补助19元。个人缴纳100元。

 

(五)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95元,市财政补助56元,区财政补助37元。个人缴纳100元。

 

(六)其他居民(不含学生、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市财政补助26元,区财政补助17元。个人缴纳180元。

 

(七)对于参保的普通学生、儿童,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市财政负担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43元和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26元,区财政负担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17元。个人缴纳30元。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