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1〕6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精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缴费率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包括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门诊医疗待遇的保障形式由各市确定。

 

四、在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其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并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山东省内跨统筹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包括2011年7月1日后办理领取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开始领取、7月1日后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政策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对强化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搞好测算,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尽早出台贯彻实施办法。加强信息系统建设,规范运转程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及时沟通,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1-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