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市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2012年)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经开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降低个人负担,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收支情况,决定提高城镇居民(不含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6万元。

 

本通知从2012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来源: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2-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