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2011年)
营人社发〔2011〕1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促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发展,顺利启动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不断提高居民医保的待遇水平,根据《关于印发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营政发〔2008〕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344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0〕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现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比例并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
(一)筹资标准
根据营政发〔2008〕8号文件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应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5%筹集。我市居民医保自2008年启动以来筹资标准一直未做调整(未成年居民为80元/年,成年和老年居民350元/年)。随着各级政府对民生事业投入的不断加大,城镇居民医保筹资的补助也不断提高。2011年各级政府对居民医保的补助已达到每人每年200元。因此,在不提高个人缴费额的前提下,将筹资标准提高为未成年居民为240元/年,成年和老年居民550元/年。
(二)政府补助标准
总的筹资标准提高后,原各类缴费群体个人负担不增加,相应提高政府补助标准。
1.调整成年、老年居民各类人员的政府补助标准
(1)普通居民中的成年和老年人的政府补助标准:
原政策规定普通成年人政府不予补助,现提高到政府补助200元/年,维持个人缴费额为350元/年不变。
普通老年人原政府补助105元/年,现调整为政府补助305元/年,维持个人缴费额为245元/年不变。
(2)低保、重度残疾居民中的成年和老年人的政府补助标准:
成年和老年居民中的低保、重度残疾人员政府补助标准由原245元/年,现调整为政府补助445元/年,维持个人缴费额为105元/年不变。
2.调整未成年居民各类人员的政府补助标准
普通未成年人政府补助标准由原40元/年,现调整为政府补助200元/年,维持个人缴费额为40元/年不变。
未成年人中的低保、重残人员政府补助标准由原24元/年,现调整为政府补助224元/年,维持个人缴费额为16元/年不变。
3.各类人员中低保边缘户的政府补助标准比照低保户的政府补助标准执行。
二、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遵循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按照当期基金收入“零结余”的原则,现提高居民医保相关待遇如下:
1.降低住院起付标准
降低住院起付标准,平均降幅为50元。调整后分别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
2.有差别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1)未成年人在原政策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10%,最高报销比例提高到85%。
(2)成年和老年居民在原政策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5%,最高报销比例提高到80%。
3.放宽异地安置、转外就医的报销比例控制
居民医保异地安置和转外就医人员的住院报销比例与市内同等级医院相同。
4.提高特殊病门诊报销比例
特殊病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5%,提高到75%。
5.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
6.增加居民医保生育保险待遇
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相关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7.在医保报销的药品目录中适当增加未成年人常用的药品,有针对性的解决这部分群体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
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各市(县)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来源: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03-10